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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法規建設這十年丨實現紀律建設的與時俱進

發布日期:2022-09-01信息來源:安徽先鋒網 字體:【   【責任編輯:袁安位】

紀律是黨的生命,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組織嚴密、紀律嚴明是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是我們黨的力量所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紀律建設,強調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黨的十九大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納入新時代黨的建設總體布局,通過黨章修正案,吸收近年來黨的紀律建設和紀檢體制改革的新成果,對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兩章進行了調整和充實,表明了用嚴明的紀律管黨治黨的堅定決心。

黨中央制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出臺《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提出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通過《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堅持正面倡導,為廣大黨員樹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建設的基礎性法規,黨的十八大以來,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形勢任務,黨中央于2015年和2018年對條例進行兩次修訂,將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成果以黨規黨紀形式固定下來,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

總結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基本法規,于1997年試行,經過修訂后于2003年頒布實施,對加強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了“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開啟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征程。

新時代新征程,黨要有新氣象新作為,必須靠嚴明的紀律作保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紀律建設,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嚴明黨的紀律,加緊建立健全保證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體制機制,抓緊解決黨內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重要任務。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被稱為一次“體系性重構式”的修訂,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成果制度化——

圍繞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建設,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紀法分開;

把黨章、黨中央的紀律要求以及其他黨內法規的紀律規定,整合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項紀律;

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調政治紀律在六項紀律中是管總的、打頭的,是最重要的紀律;

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轉化為紀律規范,體現作風建設最新成果,使黨的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和全體黨員的行為底線。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制度建設只有進行時。

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形勢任務的新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別是進一步強調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等。這些要求都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都需要在黨紀處分條例中貫徹體現,轉化為紀律要求。

與此同時,黨中央先后制定、修訂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重要黨內法規,對維護黨中央權威、嚴明政治紀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強化黨內監督等作出進一步規定。十九大黨章提出新時代黨的建設新任務,充實了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要求,完善了黨的紀律建設內容。這些都對紀律建設與時俱進提出了迫切要求。

黨中央決定再次修訂黨紀處分條例,將之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2018年工作要點和《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對此進行了部署。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這次修訂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黨章等黨內法規的要求細化具體化——

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突出強調“兩個維護”,要求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強調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提出執紀審查重點,完善政治紀律有關規定;

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時代性,緊密結合新時代新使命新要求,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脫貧攻堅、民生領域的腐敗和不正之風,對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欺壓群眾的問題,對貫徹新發展理念不力的問題等作出處分規定;

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針對性,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和新型違紀行為作出紀律處分規定,著力強化對關鍵領域、薄弱環節的紀律約束,促使廣大黨員懂紀法、明規矩,知敬畏、存戒懼,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堅強紀律保證。

兩次修訂的條例一脈相承,都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成果,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形勢任務,深化對依規治黨規律的認識,充分體現管黨治黨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成果,實現了紀律建設的與時俱進。

突出問題導向,針對管黨治黨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扎緊制度籠子,做到有的放矢、切實可行

“舉一綱而萬目張,解一卷而眾篇明”。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管黨治黨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扎緊制度籠子,做到有的放矢、切實可行。

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大量案例表明,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說到底都是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因此,扎緊制度籠子,必須把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擺在首要位置,通過抓住這個綱,把嚴肅其他紀律帶起來。

2015年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將原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反對黨的領導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增加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等違紀條款,確保中央政令暢通和黨的集中統一。

2018年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的“七個有之”問題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不斷完善制度。比如,在政治紀律中,開宗明義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還規定對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的,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的,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等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清正廉潔,是共產黨人的基本底線。黨章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2015年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在“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中增加了權權交易,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失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規取得、持有和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離職或退(離)休后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違反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等違紀條款。

2018年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時,針對查辦案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如安徽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陳樹隆等人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長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違規從事投資經營等活動暴露出的問題,在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條款基礎上,針對重點環節和關鍵領域,增加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行為的處分規定。針對被查處的中管干部不少都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新形式新表現等問題,細化完善相關條款,對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新表現作出處分規定,等等。

堅持問題導向還體現在方方面面,比如,針對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嚴肅查處的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遼寧拉票賄選案等破壞黨內選舉制度和人大選舉制度的重大案件,在2015年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時,增加了對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的處分條款,2018年再次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時,在原拉票助選條款基礎上增加一款,規定“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進一步嚴肅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針對查處的一些領導干部存在的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家風不正等問題,2018年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時,在生活紀律中增加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為的處分規定,等等。

不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突出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寫入黨紀處分條例的內容都能夠得到貫徹落實。

堅持紀嚴于法、紀法貫通,使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

黨是政治組織,黨規黨紀保證著黨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全體黨員的底線;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是全體公民的底線。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章等黨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違紀只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其結果必然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線,只有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受到懲處,多數黨員都“脫管”、不把紀律和規矩當回事,全面從嚴治黨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黨紀必須先于國法、嚴于國法,要對黨員、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們黨的先鋒隊性質。

2015年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時,突出執政黨特色、嚴肅黨紀要求,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凡是國家法律已有的內容,就不再重復規定,共去除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在總則中重申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凡是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都應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凡是黨員干部犯罪,一律要受到黨紀處分。2018年修訂黨紀處分條例,繼續貫徹把“嚴”字長期堅持下去的要求,扎緊制度籠子,促使廣大黨員明規矩、存戒懼,筑牢不可觸碰的底線。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嚴格依照紀律和法律的尺度,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2015年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時,在刪除與國法相重復的內容后,就如何追究黨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黨紀責任,區別五種不同情況,用專門條款分別作出了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

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監察法頒布實施,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必須實現更有效的貫通銜接。2018年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時,在堅持紀嚴于法的同時,做好紀法銜接,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明確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與監察法做好有效銜接。同時注重與其他黨內法規相銜接,增強制度合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十年來,黨中央制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出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兩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體現了黨中央堅持不懈、持之以恒將全面從嚴治黨推向縱深的堅定決心和擔當精神,向全黨釋放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的強烈信號,樹立下大氣力建制度、立規矩、抓落實、重執行的鮮明導向,有利于增強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和凝聚力、戰斗力,把我們黨建設得更加堅強有力,使我們黨能夠經得起各種風險和考驗,更好帶領全國人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劉一霖)